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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盟誓研究
发布时间:2013/5/2  阅读次数:1563  字体大小: 【】 【】【
  

藏族盟誓研究

牛绿花(西北师范大学)

《藏族盟誓研究》是对藏族盟誓进行法学研究的开创性成果。全面系统地界定藏族盟誓的概念,分析其构成要素,对它是如何从原始习俗到成文化、制度化,随之又逐渐回归到民间习惯法进行全面梳理。以人类学互惠与交换理论、神灵献祭理论为分析基础,以功能分析为视角,对藏族盟誓的性质、特点、功能和作用进行法学的解读。力争摆脱藏族法文化研究的资料整理型或部门法条块分割型研究的老路,开拓藏族法文化研究的新路径,填补了法理学和法史学以盟誓来研究古代法渊源和形式方面的空白。

一、该成果的主要观点

1、在特定历史阶段,盟誓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性。原始人智力水平和科学认识的局限性,面对无常的险恶自然环境和社会事件产生了原始的神灵信仰。对神灵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保善惩恶的坚定信仰,使原始人找到了维系与巩固联盟的监督主体和辨别是非曲直的裁判主体。考察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的研究成果,古今中外有不少的民族和国家都曾经历过以盟誓组织社会、建构国家、控制秩序、解决纠纷的阶段。盟誓在人类社会的某个阶段是普遍存在的、无法替代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之基础。盟誓在人类学、法学的视角来检视,具有文化和制度上的普遍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

2、藏族盟誓是藏传佛教与法律结合的典型形式,在历史和现实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藏族文化中宗教的特殊地位,藏民族全民信教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纵观历史,盟誓在藏区政治控制、社会秩序、组织团体、建构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盟誓曾作为藏族地方政权的官方法和制度而存在过。西藏自元代归入统一中央王朝治下,所有的藏族法律制度,包括盟誓都在民间以习惯法(元明清时期还起着相当的作用)形式存在。盟誓在藏区部落组织形式和观念未消失的不小的地域范围中,在不同的时代中,在官方法的权威和效力所不及的事项中发挥着对官方法的有益补充作用,使藏族农牧地方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婚丧嫁娶的进行有了规范保障,使和谐有序生活成为可能。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仍旧以不同的形式在实践当中。

3、藏族盟誓具有“盟”和“誓”的双重性。首先,藏族盟誓的“盟”是以神灵信仰为基础、以交换和互惠为目的契约,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和人与神之间的契约合二为一的特殊契约;就契约方面的属性来说也具有双重性,除了包括盟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设定的契约之外,还以神灵为履约监督主体,不仅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还存在着人与神之间的献祭与护佑的交换契约。其次,藏族盟誓的“誓”是以神灵信仰为基础,依靠神力来查明纠纷、案件事实的司法手段,属于神判。藏族传统法中有许多神判的形式和表现,盟誓是以语言宣誓为核心的起誓神判。

4、藏族盟誓具有极强的宗教适应性和宗教依附性,体现了社会控制手段的宗教、道德、习惯法、法律的多元一体性。盟誓依附于宗教而产生、发展和变迁,盟誓订立契约的神圣性、裁断纠纷的公正性等依赖于神灵信仰。依附于宗教僧侣的参与、寺院等场所以及各种宗教仪式。这些宗教性表明:祭献神灵、向神灵购买、警告、增加神圣氛围、作为沟通人神的媒介、提升世俗权利义务的神圣性、强调司法审判的正义性,使参盟各方的行为更具有神圣性、凝聚和强化参盟双方或多方的团结、提升盟约的效力。盟誓发挥社会控制功能的前提是对神灵的笃信,盟约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因而具有法的属性,活跃在民间,体现出了社会控制手段的宗教、道德、习惯法、法律的多元一体性。尽管产生于民间,生存和实践于民间,体现出非官方性,但却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对官方法具有渗透性和补充性。

5、藏族盟誓具有社会控制、裁判、惩治、教育引导四个方面的功能。在原始部落时期、在吐蕃王朝建立中、在吐蕃王朝建立后的内政外交中,盟誓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起誓神判对既逝纠纷案件事实不能证明而当事人敌对关系状态的消除,对抚慰当事人的心灵、提供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等有积极的功能。同时,它也存在着抑制当事人寻求实质权利和利益补救等方面的消极功能。笃信因果报应,盟誓也体现了其惩罚功能。神的佑护与惩罚的辩证统一,使得神罚上升为维护秩序与正义的替代机制。将现实生活中的普通疾病、灾害等与神罚的人为联系,不仅凸现了神罚,也具有了教育和预防功能。正面的因果报应、不能违背誓约的教育与偶然的“神罚”事件的验证,从正反两方面强化了民众的守约意识,具有预防纠纷、防止犯罪、醇化诚信民风的重要作用。

二、 该成果的新结论

盟誓作为法现象,具有法的权威、制裁、普遍适用性等属性。看历史,藏族盟誓在藏区政治控制、社会秩序、组织团体、建构国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看今天,藏族盟誓作为习惯法,作为文化遗存依旧在国家法权威所不及或解决纠纷成本过高时成为藏族乡民用以解决争端和团结协作的重要方式。但是,因需求所致,神灵信仰不断动摇,表现出世俗性和功利性,甚至有时只剩下象征性的仪式。盟誓在特定场域中可以成为国家法向民间渗透和实施的有效媒介。在社会控制和纠纷解决中神罚、罚款、国家法根据需要不同而其权威性灵活减损,体现出很强的功利性。长远来看,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适用会扩大,但诉讼成本与结果的公平性可能对这一进程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该成果在甘肃省第十三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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