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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误杀考
发布时间:2016/9/28  阅读次数:1039  字体大小: 【】 【】【

唐律误杀考

刘晓林

           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心态的含义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6类。通过对唐律“误杀”的含义、渊源、律文表述与罪刑关系的详细探讨,我们发现,中国古人讲的“误”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错误”并不能完全等同,不能用今人的“错误”来解释古律中的“误”。

该成果采用文献实证的研究方法,首先,将两汉魏晋传世文献中与“误杀”、“误”相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梳理,以探讨唐律中“误杀”的渊源;其次,将《唐律疏议》中关于“误杀”的条文表述进行归纳、梳理,以探讨唐律中“误杀”的含义、范围等内容。通过史学研究和法学研究尤其是刑法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史料辨析、考释,揭示出唐律误杀的渊源、含义以及条文规定;同时从法学研究尤其是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运用犯罪构成、犯罪行为、犯罪主观心态等刑法学概念、原理对相关史料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误杀”的含义、相关原理及定罪量刑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因此,借鉴现代刑法理论对唐律“误杀”予以研究就不是一个“是否选择”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运用”的问题,而运用的关键就在于对中国古代邢制与现代刑法的核心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和辨析。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得以从实证的角度对传统刑律的特质有了比较直接而深入的认识,这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为完善当代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与历史借鉴。

该成果在甘肃省第十四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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